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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?

录入编辑:超级管理员 本站 | 发布时间:2022-08-06

 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,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
  (1)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、数额。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有:金钱债权、不能以金钱计算标的的债权、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、附条件债权和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。主债权的额数是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或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、劳务费。一般以金钱来衡量,不属于金钱债权的,应当将债权标的换算成金钱。



  (2)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。抵押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,否则抵押合同难以履行。


  (3)抵押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状况、所在地、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。抵押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状况是指抵押物是什么标的物、抵押物有多少、抵押物品的质量如何以及抵押物的现在状态如何。抵押物的所在地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,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。抵押物所有权权属和使用权权属是指抵押物为何人所有,或谁对该抵押物享有使用权。


  (4)担保的范围。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设定抵押,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,具体包括:主债权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


  (5)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

  上述内容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。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的,可以补正,但并不因此而失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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